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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2来源:

宜宾高新区各园区:

    《宜宾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412

 

 

宜宾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建立、完善高新区创业投资体系,加快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08 ] 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市部委令〔2005 ]39号)、《科 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高新区管委会为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高新区集聚,并向符合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要求和功能定位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理事会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分管经济的副主任、财政金融局局长等组成,管委会主任任理事会主席。所有重大事项均由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通过。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宜宾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并授权其作为引导基金的载体,承担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对于拟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工作局、财政金融局等相关内设机构会商,形成会商意见,报基金理事会决策。

第七条  经基金理事会决策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项目,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基金理事会重新审定并公示。

第三章 来源与额度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10000万元,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留存基金滚动发展。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引导基金立足于引导各类资金在高新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区内创业企业,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必要情况下,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基金可直接投资区内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投资企业合作。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 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涵盖绿色技术、高端产业、高附加值服务等多个领域,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力,产品具备稳定的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能带动一批相关产业发展的产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对该新设企业以一定比例参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注册在高新区。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作为主发起人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必须是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 ,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  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内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4倍。未达4倍的,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人或者主发起人须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加计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受让引导基金全部出资。本条款之规定应在引导基金投资该创业投资企业时作为投资协议的条款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出资人或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请购买。作为主发起人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园区内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基金理事会办公室选定园区内投资项目,确认投资意向后即可向基金理事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优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七章 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基于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和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前景良好但依靠自身条件暂时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资金的企业直接进行投资。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机构管理,管理机构依法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

第八章 基金退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并以投资协议或合伙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出资人可随时申请购买。3年内申请购买的,转让价格可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计转让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定。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按《公司法》的规定向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出让的,出让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企业后,依法依规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所参股的公司制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制企业的合伙协议允许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应最大限度争取参与该企业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或者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后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约定向创业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此情况下,申请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加计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受让引导基金全部股权或出资份额。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必须首先清偿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前应就优先清偿权与被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将该条款在投资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监察审计局分别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对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和被投资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创业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分别向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对外投资情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必要时引导基金公司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           201941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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