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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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来源:

各办、部、局(筹备组)、中心,金工集团,各企业: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35

 

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策性的扶持资金,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 吸引中外企业、投资者和科研人员(博士生、硕士生、留学生等)来高新区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开发、投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为加强创新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  高新区财政每年拨付的科技专项费(按当年高新 区财政收入的3%—5% );

二)  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科技、创新专项费用;

三)  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二章  创新资金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面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高新 区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创新资金重点扶助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高新区内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 创新、创业项目。

第五条  投资者个人创办项目,其具备的资金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50%,新创办的科技企业其主业应为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科技人员应不低于职 工总数的30%

第三章  创新资金的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补助。主要对企业技术创新中高新技术产 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补助;科研人员(含博 士生、硕士生、留学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 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已有一定规模 和效益的新项目,可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向银行融资贷款,以加快产业化过程,占领市场。贴息额度按银行同期利息的 50%—100%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个别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000 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无息拆借。对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以中短期无息 拆借方式予以支持。借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借款期限2年。

第九条  专利补贴费。对已进入高新区孵化的技术专利拥 有者申请、维持专利所需部分费用。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 业需支持的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章  创新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构。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科技、 财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创新资金审批小组,负责申请使用创新 资金项目的审批。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 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创新资金审批小组下设创新资金管理 办公室,为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设在宜宾高新区企业 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审批小组主要负责审批使用创新资 金项目;审议创新资金发展规划及年度使用计划;听取创新 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决定创 新资金投资融资等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落实创新资金;审定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数额、使用方向、使 用形式及使用単位资信情况;组织专家对使用资金的企业和 项目进行评估;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向审批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单独会计科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创新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在每年3 月6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交高新区企业服务中 心。需创新资金支付的企业应编报使用资金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评审。由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申请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审批。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汇总项目申请材料,评审意见遵循科学管理、择优公正的原则,提出项目资 金扶助方案,报创新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 与企业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六章  创新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或协议完成的,高新区创新资金审批小组有权对资金进行调整、撤销和收回。

第二十条  企业不准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者必须按 要求接受高新区财政局组织专项审计,向高新区知识产权局 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服务中心按项目扶持经费的5%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专家咨询评审、项目前期考察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           20193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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