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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来源:

各办、部、局(筹备组)、中心,金工集团,各企业: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35

 

宜宾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 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发掘创新资源,增强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主体,重点支持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投入,开展创新成果应用而实施的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应逐步提高科技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高新区是科技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受理项目申报,审议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等工作,同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审批与管理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组成,负责项目的审批与管理。成立审批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负责人组成。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对区域产业链形成有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好的研发类项目;技术水平高、项目成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项目。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宜宾高新区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宜宾市科技发展总体部署,依据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申报范围、研发领域、技术领域、集成转化领域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第一申报(承担)单位必须为在宜宾高新区注册,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二)在相关研发领域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配套政策和资金保障;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条  对项目可行性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必要性、研究基础、特色优势、知识产权状况、研究内容、技术关键、技术路线、应用方案、项目的创新性、预期目标与成果、应用前景、预期效益、经费预算、项目人员组成等。

第十一条  对通过可行性评审列入宜宾市高新区科技创新的项目,予以立项批复,并签定计划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签订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审批与管理机构可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计划任务书必需的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审批与管理机构负责,也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宜宾高新区可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宾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党政办           20193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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